關于轉發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2014-04-08 20:53:12 來源: 武漢市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院 作者:本站編輯 瀏覽次數:0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幫助更多大學生創業,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落實創業幫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號)和《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社規〔2011〕1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省級扶持資金”),對入駐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場租、水電費補助。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基地”)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暫行辦法》(鄂人社規〔2013〕3號)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章 扶持辦法
第三條扶持對象:
(一)在校大學生創辦的企業;
(二)畢業五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
第四條扶持的創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成立時間在2年內,注冊資本不超過50萬元,工商登記住所和經營場所在省級示范基地內;
(二)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
(三)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半年以上的。
第五條扶持標準:
對入駐孵化的創業企業給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場租、水電費補貼。對每平方米每天場租、水電費用不足1元的,據實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鼓勵各類主體投資興辦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免收創業者場租、水電等費用的省級示范基地,可參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六條申報辦法:扶持資金由省級示范基地組織創業者實行年度集中申報,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條件的部屬、省屬高校和省直單位所辦省級示范基地,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申報材料應附《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入駐孵化對象名冊》(附件2)。
(二)其他符合條件的省級示范基地可向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重點審查孵化基地與入駐孵化對象簽訂的入駐協議(包括場租、水電費等約定)、孵化基地創業服務開展情況等。初審通過后,將《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等申報材料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申報扶持對象進行審核后,以一定方式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擬定資金扶持數額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撥付資金。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將扶持資金撥付至創業企業銀行賬戶或創業孵化基地銀行賬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將扶持資金撥付至所在地財政局,再由財政局撥付至創業企業銀行賬戶或創業孵化基地銀行賬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提出扶持資金年度預算,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撥付扶持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八條省級示范基地在年度抽查評估中未達到標準的,或3年期滿后未獲得重新認定的,不再享受扶持資金補貼。
第九條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創業企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扶持資金申報資格,追回被騙取的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各地可按照《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社規〔2011〕19號)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創業孵化基地扶持辦法。享受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創業孵化基地扶持資金的,不得重復申請省級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
附件1: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申請表.doc
附件2: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入駐孵化對象名冊.doc
附件3:湖北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資金申報情況匯總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