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2號)和湖北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技術創新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決定》(鄂發〔1999〕20號)、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05〕31號)文件精神,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增強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來源于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創新基金主要支持對象為在湖北省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每年用于高新產品研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申請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三)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直接研發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10%。
(四)具有與申請創新基金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
第五條 創新基金的支持范圍為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競爭力較強,市場容量較大,無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支持的重點范圍包括:
(一)科研院所、行業研發機構、大學以及國際技術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的技術轉移項目;
(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企業的創業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引進吸收再創新的項目,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
(四)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的項目;
(五)市(州)等地方創新基金(資金)重點支持的項目。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基金的預算、資金和財務管理。審核項目資金預算和管理費預算;按項目計劃辦理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省科技廳對相關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等。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基金的項目管理。負責發布創新基金重點項目指南,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建議;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編制項目計劃并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配合省財政廳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 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省高新中心)在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受理、評審、評估,根據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組織項目監理和驗收工作,制定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通報有關情況。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實施計劃,組織項目按進度實施;落實項目匹配資金,并做到專款專用;接受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四章 開支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十條 創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項目費,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無償資助:主要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貸款已到位的項目。項目立項后,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技術起點高,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后續創新潛力、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可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
在同一個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管理費,是指用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省高新中心從事省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招標、人員培訓、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
省高新中心管理費逐步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暫未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以前,由省財政廳按創新基金總額不超過4%的比例,每年從嚴核定。
第十三條 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之外,經省財政廳批準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與申報:
(一)省科技廳建立項目數據庫,并對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滾動利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等信息納入數據庫,避免或減少重復申報和立項的現象。
(二)科技部門通過公眾網向社會公開創新基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公開組織項目申請工作,逐步實行網上申報。企業根據年度項目指南,填報《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書》等有關材料,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篩選并逐級申報。擴權縣市的項目直接申報(送所在市科技局、財政局備案),市州及擴權縣市科技局、財政局將審查匯總后的項目聯合行文報省科技廳、財政廳(抄送省高新中心),市縣以外的企業直接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申報。省高新中心統一受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建立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聘請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組成專家評審組,實行專家評審,并逐步實行網上評審。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并公告對立項項目異議的時間,增強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創新基金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委托省高新中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
省高新中心根據項目評審結果,本著“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項目安排建議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下達項目資金指標,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省直項目由省財政國庫直接支付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按照項目合同要求,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省創新基金,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和要求實施項目。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將終止計劃任務并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的資金,由省高新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資金如數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因客觀原因,企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高新中心審核,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審批后,方可執行。
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企業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企業負責人應當對已做的工作,資金使用情況等提出書面報告,并將剩余資金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項目資金時,按照新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財務處理。收到無償資助資金和貸款貼息資金,作為企業收益處理;收到資本金投入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有權屬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應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沒有形成資產的,則作為本期收益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跟蹤問效,對創新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定期檢查,并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省高新中心對項目實施情況實行重點檢查,做好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規定,創新基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辦法,并推行政府采購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分成、提留項目資金。對違法違紀使用項目資金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現行財經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回已撥款項,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請項目資金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定期檢查創新基金項目的實施進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申請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績效好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績效差的項目嚴格控制資金支持;對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的項目停止支持。
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息反饋制度。申請項目資金的單位,應當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信息;接受財政項目資金支持后,應按規定將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財務會計信息反饋給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起施行。《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辦法》(鄂財企發〔2005〕12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市、縣相關資金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