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是商標的生命力所在。商標只有在不斷的使用中,才能為市場和消費者所熟悉,才能獲得知名度和影響力,才能積累社會、經濟價值。在具體實踐中,對商標知名度的認定,對商標價值的評判,以及對很多與商標相關案件、糾紛的判決、裁定等,都必須以商標的使用事實為重要依據。因此,在各類生產經營和宣傳推廣活動中,商標權利人應對用以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各種商標使用證據予以足夠的重視。以下,筆者就商品商標在各主要使用環節所形成的常見證據材料的種類及其有效性談一些個人認識。
一、商品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品生產過程對商標的使用主要指將商標標識附著于相關產品上,附著于相關產品包裝物、容器、說明書、合格證、質保卡、抽檢單、入庫單等,以及附著于相關產品生產場所的固定物、工人的衣物等行為。用于附著的商標標識應是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案,或商標圖案中用于與其它商標相區別的主要部分,商標標識所附著的產品應是經核準注冊的商品和與其相類似的商品,商標標識所附著的包裝物等應是與上述商品配套使用的物品。
如果要使這些證據產生效力,還必須使它們烙刻上時間的印記。也就是說,要能將生產(出廠)日期或生產批號等反映產品形成時間的要素顯示于這些證據上。實踐中,為了提高證據的可信度,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公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上述證據及其形成時間進行固定。
二、商品銷售過程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對商標的使用不僅涉及商品制造企業或其銷售公司和商品零售商或批發商,還涉及商品運輸企業。具體而言,商品制造企業或其銷售公司應在商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以及運輸合同中將商標標識視為與商品名稱同等重要,將商標標識明確標注在合同和發票上。商品零售商或批發商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或商標權利人要求,將包含有商標標識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稱的張貼物、裝飾品等,附著于店面內的固定物上以及銷售服務人員的衣物上,同時在開具的銷售發票中對商標名稱進行明確標注。商品運輸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或商標權利人要求,將包含有商標標識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稱的張貼物、裝飾品等,附著于商品運載工具上。
上述證據材料中,成套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以及運輸合同的證明力最強,如果還需要充分發揮其它證據材料的效力,建議商標權利人通過公證方式對這些其它證據及其形成時間進行固定。
三、商品售后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品銷售后,可以通過對商品使用地的走訪,獲取有關商品使用現狀的視頻、照片等證據材料;可以通過對商品使用人的問卷調查,獲取有關商品質量、性能等方面情況的紙質或電子證據材料。
為了確保這些證據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一方面,要能在視頻、照片中反映商品的使用地,顯示商品全貌、名稱、生產(出廠)日期、制造商和附著于商品上的商標標識等關鍵信息,在紙質或電子證據中顯示商品名稱、制造商、商標標識或名稱,反映商品生產(出廠)日期或商品使用人的購買時間等。另一方面,要委托公證機關對證據獲取過程及證據本身進行公證和固定,或在公權部門的監督、參與下進行取證,或從公權部門的相關活動、行動檔案資料中進行調取。
四、商品宣傳推廣過程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通過媒體和公眾活動對商品進行宣傳推廣,是生產經營者幫助消費者和相關方快捷地獲得商品信息的最常用手段,同時也是商標權利人展示使用商標的重要方式。企業在商品宣傳推廣過程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主要包括四種類型:一是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燈箱、路牌、大型戶外設施等傳統廣告媒體上進行宣傳推廣的資料,如報刊雜志的影印件、電視廣播播出的音視頻文件、戶外廣告照片等包含有實質性廣告內容的宣傳物,廣告發布協議、播出合同、付款憑證及廣告主管部門許可文件等。二是在互聯網等新型媒體上進行宣傳推廣的資料,如相關網頁截圖、網站服務合同、付費憑證等。三是在各類展會上進行宣傳推廣的資料,如相關視頻、照片、參展合同(確認書)、付費憑證等。四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的宣傳推廣資料,如用于在公共場所播放的音視頻文件、相關合同、付費憑證等,發放給消費者和相關社會公眾的畫冊、宣傳單及相關合同、付費憑證等。
在以上所有證據材料中,均應力求顯現商品外觀或商品名稱、完整的商標標識或商標主要組成部分,如果立足于提高可信度,還可以對這些證據的形成過程進行公證。
五、其它活動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一)商標、產品因評定等事項所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企業商標在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的評定中獲得的榮譽證書,企業產品在質量檢測中取得的等級證書或認證證書,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商標糾紛等案件下達的司法、行政文書等,只要能夠反映商標在相關商品上使用事實的,均可以作為反映商標實際使用的有效佐證。
(二)企業接受相關部門檢查時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在相關部門對企業開展的生產規范檢查、安全工作檢查等活動中出現的包含有商標標識、產品外觀或名稱的場景記錄,以及相關檢查通知、檢查結果反饋材料或整改意見書等,對于商標使用事實的證明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三)新聞報道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各級新聞媒體(電視臺、電臺、報刊雜志社、網站等)在對企業進行新聞宣傳報道時,電視臺制作播出的電視新聞和專題片、廣播電臺制作播出的音頻新聞和專題報道、報刊雜志刊登的新聞信息和專題采訪以及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等,只要是包含有能夠看到相關產品和商標標識,或看到張貼有商標標識的生產現場、制作車間等的畫面或照片,包含有產品名稱和商標名稱的語音或文字,都屬于可以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有效證據。
(四)企業參與公眾活動時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由企業冠名贊助或出資支持的各類公眾活動,如體育賽事、文藝演出、電視真人秀、公益捐助等,除企業與主辦方簽訂的合同和支出憑證,活動前分發的宣傳資料,活動現場采集的視頻、照片等可視性材料以及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只要能夠清晰顯示商標標識和商品形象或商品名稱,均可以作為對商標進行宣傳性使用的證據。如果將這些證據組合使用,其證明力應該是足夠的。
(五)企業內部活動中形成的商標使用證據
由企業定制并標注有商標標識和產品名稱的辦公用品、生產用具及相關委托制作合同、付款憑證等,在企業舉辦的經銷商聯誼會、企業表彰會等活動中出現的包含有商標標識、產品外觀或名稱的場景記錄,在企業舉行的觀摩接待活動、同行參觀交流活動中出現的包含有商標標識、產品外觀或名稱的場景記錄等,只要再結合相關佐證材料,均可以起到對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明作用。
以上各環節中,商標標識在相關證據材料中的顯現方式可以視情況而定,但應盡可能顯現整個商標圖案。對于確實難以標注整個商標圖案的,可以標注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商標的常用呼叫名稱或商標注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