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的修改決定,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商標法》自1993年、2001年、2013年修改后的第四次修改。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六個條款的修改。本次修法的整體趨勢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打擊非真實使用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完善惡意注冊和惡意訴訟的救濟制度,提高商標侵權、尤其是惡意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賠償金額,使違法成本顯著提高,將充分發揮商標法對惡意注冊、惡意訴訟、惡意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以下將具體介紹本次修法的關鍵內容,以供參考。
一、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
目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大量不具有真實使用目的的商標搶注和囤積行為,導致國內新興企業品牌保護困難重重,國外企業品牌進入中國也存在障礙,為此,權利人不得不花重金從商標惡意搶注人手中購買權利人自己創建的品牌,商標“流氓”橫行一時。
以往大部分的判例中,針對這種情況更多的是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規制,即在搶注商標被核準注冊后,才能啟動爭議程序申請無效搶注商標,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中對于搶注人囤積商標的數量和權利人商標在中國的知名度均有較高的要求。這大大增加了品牌真正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和風險,也不利于有效遏制商標惡意申請注冊行為。
近年來法院系統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已經開始探討審查程序前置,即在初審階段對“無實際使用意圖、出于不正當目的大批量申請注冊商標”直接予以駁回。本次修法,更是從商標申請的初審程序、商標代理程序、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程序四個方面提供了打擊惡意注冊的明確的法律依據,從申請源頭、規范代理、到授權確權爭議處理全方位的提供法律保護,是誠實守信經營者的利好消息。
具體來講,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內容,賦予審查員在初審階段可依職權主動駁回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三款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審查義務,規定代理機構不得接受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委托;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配套的將這種情況規定為提起異議和無效的理由之一。可見,修改后《商標法》建立了全面完善的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制度體系,且制度的設計可謂環環相扣、層層監督。
當然,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具體如何適用,適用的程序和情形,還有待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審查指南進一步的明確。總體來講,我們認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適用的情形至少應包括:申請與不同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數量較大或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申請與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數量較大或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在遠遠超出自身經營范圍的類別上,申請注冊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本次修法不僅在商標確權程序中規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同時也規定了確權及訴訟程序中的處罰制度。
修改后《商標法》在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違反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處罰制度,同時增加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處罰規定,其中第四項前半段規定了對惡意申請注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后半段規定了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處罰”。
此前,在[2018]最高法民再396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該案是2018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中,最高院認定惡意取得并利用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可見,新法的修改以及該指導案件對建設健康有序的商標秩序,凈化市場環境,遏制利用不正當取得的商標權進行惡意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法另一大亮點為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修改后《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關于惡意侵犯商標權的賠償計算方法,由原來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關于法定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三百萬”提高到“五百萬”。這一條款的修改體現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各部門、各級負責人一直在落實、強調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付出的成本將會越來越高,對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會罰到他“傾家蕩產”,讓其“無處可循”。這對誠實守信的經營者是又一利好消息。因此,對經營者來說,積極主動設計、構建自身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及時有效發現侵權行為、大力采取維權行動,無疑將會越來越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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