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
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反向假冒不僅割裂了特定商標與商品之間的聯系,使得消費者無法將所購買的商品與商標所有人建立對應關系,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使用權。此外,商標的價值在于商標具有識別商品、保證商品質量以及廣告宣傳、促銷等作用,而商標之所以能正常地發揮這些功能,是因為商標在企業的商品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了一個信息傳遞的渠道,因此商標功能的發揮必須以商標與商品的完全結合為前提。而商標專用權賦予了商標注冊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換,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標與商品的結合。而無論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還是將他人商標取下而換上自己的商標的行為,都切斷了源商品與源商標的聯系,切斷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妨礙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隱性反向假冒的構成要件:
1、侵權人是銷售商或者中間商
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在界定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時,應將侵權人范圍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為了保護注冊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不在商業流通過程中發生異常變動,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體去除商品上的注冊商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構成侵權的,不僅有銷售商,還包括運輸、倉儲等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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