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李前弛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李前弛經我局初療審定并刊 登在第1538期《商標公告》第19436741號“銘井原漿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 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岀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被異議商標“銘井原漿及圖”申請注冊在第33類“白酒;燒酒;烈酒(飲 料);食用酒精;開胃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 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等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 商品上。雙方商標文字構成不同,且首字亦不同,整體在呼叫、外觀上存在一 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 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并造成不良影響,但所 提供事實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19436741號“銘井原漿及 圖”商標準予注冊。
上一個案例:關于“澤利普”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高家的牌檔"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