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孵化器公司”)代辦服務工作的質量,提高業務實施、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根據代辦服務的內容和孵化器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辦服務的主要內容和范圍
(一) 指導協助企業進行國家、省、市、區科技部門組織申報的各類型科技計劃項目或軟科學項目的申報;
(二) 組織企業參加國家、省、市、區各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競賽項目,并指導企業完成競賽項目的全部工作;
(三) 指導協助有條件的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創新型企業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軟件企業認定等工作;
(四) 幫助企業申請各類型的資質認定;
(五) 其他類型的代辦服務。
第三條 孵化器公司企業技術服務部為代辦服務的主要承擔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代辦服務程序
(一)孵化器公司在接到入孵企業的代辦服務委托申請后,與委托企業簽訂代辦服務協議。
(二)委托協議簽訂后,孵化器公司確定專人全程負責代辦服務的所有事宜,可以代填、代備除依法應當由委托人自己負責填寫外的相關表格、資料,并盡可能提供依法應當由委托人自己負責的相關表格和資料的相關示范文本。
第五條 代辦服務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如下:
(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類”根據科技部門批準的項目金額按10%收取服務費;
(二)“創新型競賽類”根據獲獎金額按20%收取服務費;
(三)“企業認定類”根據企業認定當年的稅收總額,按20%收取服務費;
(四)“企業資質認定類”根據資質的實用程度、價值協定收取服務費;
(五)其他類型的代辦服務視具體情況收取服務費。
第六條 代辦服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代辦服務委托企業可以要求終止服務或者拒絕支付服務費;
(一)有關經辦人員借代辦,向委托企業收取委托協議簽訂外的費用;
(二)經辦人不了解委托企業委托代辦的事項,誤導企業填報資料的;
(三)在代辦業務中,經辦人未按照協議要求,對代辦企業敏感內容進行保密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予指導或者幫助企業完成科技項目申報、企業認定及資質認定工作的;
第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