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 2012] 14號)和《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中小企業成長的若干意見》(武發(2010)6號)精神,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全市民營經濟發展,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民營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發展民營經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要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
(二)發展民營經濟是武漢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民營經濟是全市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改革開放的助推器、擴大就業的主渠道。武漢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必須把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武漢經濟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三)發展民營經濟是實現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民營經濟是經濟結構中最活躍、最積極、最具競爭力的經濟成分。我市經濟發展面臨產業轉型升級壓力增大、生產要素供應趨緊、環境承載力約束和城市間競爭激烈等問題。要破解發展難題,實現進位爭先,必須加快所有制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步伐,不斷拓寬民間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和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新一輪大發展,從而推動發展領域新拓展、增長方式新轉變、產業布局新調整、經濟總量大突破,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聚集更強大的發展動力。
二、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總體要求和主要標準
(四)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政務高效、法律保障、放手發展”的原則,堅決破除妨礙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堅決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拓寬發展領域、改進服務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企業素質,宣傳企業典型,營造親商、利商、留商、懂商、悅商的和諧氛圍。增強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力,促進民營經濟突破性大發展。
(五)主要目標。到2016年,力爭全市民營企業總數達到20萬戶;民營科技企業達到1萬戶,營業收入10億元級企業達到100家左右,100億元級企業達到5家以上;民營經濟從業人員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60%以上;民間投資占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達到50%;力爭民營經濟增加值年均增長20%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達到50%以上。
三、擴大民營資本投資領域
(六)鼓勵參與交通運輸建設。支持民營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公路、水運、港口、軌道交通等項目。
(七)鼓勵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市場化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者經營權。
(八)鼓勵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支持民營資本通過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投資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
(九)鼓勵參與能源電力建設。支持民營資本投資大型煤炭采購、儲備、運輸、銷售企業,及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
(十)鼓勵參與電信建設。支特民營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開展增值電信業務。
(十一)鼓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十二)鼓勵進入商貿物流領域。支持民營資本參與農產品流通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鼓勵整合現有物流信息資源,發展第三方物流,推進第四方物流。
(十三)鼓勵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支持民營資本設立或者參股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
(十四)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醫療、教育、培訓、體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等社會事業領域。
(十五)鼓勵民營資本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制重組。
四、加大財政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力度
(十六)落實財政專項資金增長機制。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不少于10億元資金用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自2013年起,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每年新增3000萬元,資金使用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技術改造、結構調整、與大企業協作配套、“小進規”(中小工業企業進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對民營經濟的獎勵及對民營企業家培訓,全民創業等方面。
(十七)盡快推動設立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來源主要包括社會捐贈、基金收益、財政預算安排等,主要用于引導投資機構和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
(十八)鼓勵中小民營企業快速成長。實施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壯大工程,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的民營企業,當年度給予一定金額的一次性獎勵資金(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十九)鼓勵民營大企業再上新臺階。對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億元、100億元、500億元、1000億元的民營企業,自當年度起,連續3年按照其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相應比例獎勵企業,專項用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加大對民營企業經營者獎勵力度。對產品銷售收入超過5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且生產和實繳稅收保持增長的民營大企業大集團(企業集團和所屬企業不重復計算),對其經營管理團隊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分別給予100%、70%、50%、30%返還的獎勵。
(二十一)鼓勵企業上市融資。上市后備企業庫內的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給予20萬元補貼;通過湖北證監局輔導驗收的,給予30萬元補貼;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給予52萬元補貼。對新上市且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武漢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十二)鼓勵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對入選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15萬、10萬的獎勵。對主持或者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十三)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政府采購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不低于年度預算總額的18%,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五、降低民營企業稅費負擔
(二十四)民營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十五)民營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六)對民營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七)對“十二五”期間新辦的國家鼓勵類民營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連續2年給予一定金額的財政補貼(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新辦民營企業、凡屬小型微型企業的,在2014年底前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九)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物流民營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十二)民營企業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三十三)對民營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舉借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凡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十四)民營企業購買并實際使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十五)對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年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三十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十七)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三十八)積極開展落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切實減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民營企業稅收負擔。
六、大力推進全民創業
(三十九)放寬創業準入條件。允許以實物、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等作價出資,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試行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內資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零首付”。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未到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延長1年。除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審批的外,允許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項目和我省區域發展重點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審批文件的,辦理籌建登記。允許個體工商戶保留原名稱、沿用原前置許可轉為企業。
(四十)大力培育創業創新企業。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入駐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市級創業示范基地等創業載體創辦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按 “兩免三減半”征收,即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十一)扶持優秀創業人才及項目。每年安排一定資金開展中國(武漢)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從中發現一批有潛力的優秀創業人才及項目,并支持其在武漢發展。大賽獲獎的創業項目,在市、區落地轉化的,給予創業資助。從創辦當年起,按照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經營場地租金補貼,連續補貼3年;同時,納入市優秀創業項目資助范圍,與當年被評出的市級優秀創業項目一起給予相應無償資助。
(四十二)加快孵化器建設。支持創建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
(四十三)加快創業基地建設。在各區繼續開展市級創業示范基地創建活動,提升創業基地社會化服務功能,提高載體孵化水平。
七、加強民營企業融資服務
(四十四)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進一步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支持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第一大股東(發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50%、不得低于20%。
(四十五)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進入和退出機制,支持民營資本進入融資擔保行業,引導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適當降低擔保收費。
(四十六)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違規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所有的收費項目均應公開。
(四十七)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民營企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融資規模。支持民營企業采取融資租賃、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上市等多種方式融資。
(四十八)建立民營企業應急互助資金。采取政府引導、企業互助模式,建立市成長型企業應急互助資金,為企業歸還貸款提供臨時周轉的“過橋資金”,化解中小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而發生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四十九)改善政府融資服務。加強“市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綠色通道”建設,常年開展融資對接活動。整合銀行、稅務、海關、工商、質監、保險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資源,加快建立健全民營企業征信評價體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懲機制。
(五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突破性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人員名單附后),負責全面統籌全市民營經濟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及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及措施;決定工作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對各區、各部門工作完成情況組織開展檢查、督辦及考核。
(五十一)強化責任落實。將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重點考核指標列入年度績效目標考核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對各區、各部門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定期通報情況。每年召開一次全市民營經濟工作會議,總結和部署相關工作,宣傳表彰先進。
(五十二)加強統計監測。統計部門要健全市、區、街(鄉、鎮、場)三級民營經濟統計網絡,按季度發布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非公經濟、全民創業等相關數據。
(五十三)發揮工商聯作用。建立工商聯參與經濟決策和經濟活動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工商聯在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民營經濟、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十四)保護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體系,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和作為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為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依法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十五)暢通訴求反映渠道。堅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涉企部門與民營企業的定期對話機制。堅持和完善重點民營企業直通車服務平臺,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
(五十六)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大力推進武漢中小企業服務超市和武漢金融服務超市建設,在“市民之家”設立民營企業政策咨詢窗口,切實為民營企業提供有效的綜合服務。為民營企業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每年認定一批市級中介服務示范機構支持其完善功能,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深入開展為民營企業“送培訓、送智力、送服務”活動。
各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