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促進武漢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初創企業發展壯大,鼓勵和促進大學生、科技人員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立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對符合條件的種子期或者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科技創業個人提供股權投資、履約投資,以及創業輔導、人才培訓、管理咨詢等服務,為規范基金管理和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擁有技術創新與經營模式創新能力的種子期和初創期的在孵企業及科技創業個人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條 基金總規模為3億元,其中首期規模為1億元。資金來源主要是: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市本級財政資金,各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下同)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湖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及有意開展天使投資的社會資金。
第四條 基金由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與其他出資人采用有限合伙制共同設立,并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存續期暫定為10年。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出資不少于實收資本的1%。
第二章 投資對象及投資方式
第五條 基金重點投資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且在武漢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孵化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或者創新創業擬發起設立的入孵企業。具體條件如下:
(一)所屬領域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重點為光電子與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高新技術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與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現代農業及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等領域。
(二)在孵科技型企業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原則上成立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30%以上,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下,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企業運作規范。
(三)擬設立入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發起人應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創新商業模式的個人,包括海外留學生、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在校生、5年以內畢業生及其他科技人員;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有完整的創業計劃。
第六條 基金根據企業成長的種子期、初創期不同階段,采取股權投資或者履約投資方式運作,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增資擴股、股權受讓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獲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七條 企業成長的種子期、初創期不同階段認定,除具備第五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種子期:1、創新創業擬發起設立企業;2、企業主要技術還處于研發階段,尚未形成銷售;3、企業有產品試銷,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4、企業有產品銷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創期:1、企業在技術創新及經營模式創新上特色明顯,有一定的業績;2、企業已有穩定盈利模式,開始由研發中試階段向批量生產及銷售發展。
第八條 基金按照被投資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施差別化投資:對處于種子期的單個企業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處于初創期的單個企業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基金不為被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九條 基金為符合種子期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履約投資,企業單筆資金原則不超過30萬元,個人單筆資金原則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1年。履約投資總額原則上應當不高于基金總額的10%。
第十條 基金存續期內對各區企業累計投資額不低于該區出資額的2倍。
第十一條 基金的使用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不得用于抵押、擔保、股票(被投資企業上市后所持未轉讓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閑置資金可存放于銀行或者投資于國債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中市本級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委托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出資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立專項托管賬戶,接受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監督,并按照要求提供月度報表。
第十四條 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專業化的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建立規范的投資流程管理制度,由項目經理根據基金的投資計劃,收集擬投資企業信息,并經過篩選、評估立項及盡職調查等程序,形成投資建議書。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負責審定基金擬投資項目和基金所持有股權(或者其他權益)的出售。
投委會成員為5人,由基金管理人推薦3人,基金主要發起人推薦2人,最終人選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可委派非常設委員,對基金的投資區域、投資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監督。投委會嚴格依照《項目投資管理實施細則》開展工作。《項目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報合伙人大會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條 投委會會議以通訊或者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的,作出決策需全體委員同意;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作出決策需2/3以上委員同意;對項目退出作出決策時,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委會的決策,與被投資企業簽署投資合同等法律文書,并根據投資合同向托管銀行發出劃款指令。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指派專人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可通過派出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并對被投資企業提供戰略規劃、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但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將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報基金辦及各合伙人。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條 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年,在約定投資期滿或者提前退出時機出現時,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合同約定或者實際情況擬訂退出方案,報投委會決策。退出決策形成后,由基金管理人實施退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基金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投資合同對退出價格有約定的,執行合同;投資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執行。同等條件下,按照基金中社會資金出資人、其他出資人的順序轉讓出資。被投資企業若破產或者清算的,基金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或者收回剩余資金和資產。
第二十二條 基金單個項目退出后,先提取凈收益的5%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剩余凈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獎勵給基金管理人,80%向全體合伙人分配。市本級財政資金所得應當存入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戶,由基金辦統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金運行滿3年后,由市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天使基金部分,允許優先轉讓社會資本投資人。允許社會資本投資人將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初始投資額轉讓給基金主要發起人。
第五章 支出、考核與激勵
第二十四條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年管理費為實收資本總額的2%。管理費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運營支出、項目投資產生的中介費用及薪酬和獎勵等。
第二十五條 對基金的考核,應當遵循天使投資市場規律,重在被投企業的創新性、成長性、科技成果轉化效果和科技創業人才的培養。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允許基金出現年均10%以下虧損;超過10%的,以基金管理人應分得的剩余資產進行彌補,基金管理人彌補的虧損額以其應分得的剩余資產額為限。支持基金申請各級政府部門的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六條 基金辦于每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對基金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投資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投資進度:基金年度新增投資額達到實到資金總額的30%以上(基金成立當年按月均計);
(三)投資組合:對種子期企業投資額度占當年度投資余額達20%以上;
(四)投資效果:被投企業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團隊建設及成長性等;
(五)投資管理: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工作流程進行決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基金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管理團隊予以當年基金投資余額1%的獎勵,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誤的,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并可要求更換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條 基金出現投資損失時,若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滿足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及項目相關人員不承擔投資損失責任:
(一)投資前對擬投資項目進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投資項目已經過投委會審議通過;
(三)已辦理了投資相關的法律手續;
(四)投資完成后,對項目進行了有效跟蹤管理并定期匯報項目運行情況;
(五)項目發生風險時,能夠及時向基金合伙人及基金辦反饋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損失。
第二十八條 由于被投資方提供虛假信息,采取欺騙手段、誤導投資決策導致投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追究被投資方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證據表明,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損失發生后,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損失繼續擴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基金中財政專項資金部分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基金辦對基金的政策目標、執行效果及基金運作等實施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和半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基金辦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對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比例、損益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市科技局承擔基金辦職責。
第三十三條 基金辦責成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會同基金管理人根據本辦法制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利用財政資金開展天使投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