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14-01-16 20:02:08 來源: 武漢市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院 作者:本站編輯 瀏覽次數:0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設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管理,確保創新基金專項用于支持各類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特根據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設立創新基金的目的,在于通過吸引區級政府、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三條 創新基金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創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方式
第六條 創新基金的資金由下列幾個部分組成:
(一)市財政預算撥款;
(二)市科技發展基金;
(三)市財政支工周轉金;
(四)市區街鄉鎮重點企業技改資金;
(五)中央、省創新基金撥款;
(六)創新基金的利息、投資分紅及其他收入。
第七條 創新基金使用方式,包括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風險投入等,以無償資助為主;資本金風險投入可享受該項目的效益分紅,且可轉讓股權。
第三章 支持對象及其條件
第八條 創新基金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較強市場競爭能力、較好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其他技術創新項目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的科技創新項目和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納就業、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出口創匯的科技創新項目;承擔創新基金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的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經市科委、經委和市財政局認定的進行技術創新項目規模化生產的中小企業,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可適當降低;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已有主導產品,將要批量生產或已規模化生產的,經營業績良好;
(三)企業負責人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的經營管理水平;
(四)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1%—3%;
(五)直接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條 創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不參與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性項目。
第十條 創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規定分別用于支持不同條件的技術創新項目:
(一)對已具有一定水平、基礎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擴大生產規模的技術創新項目,可采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或對其已借到的銀行貸款貼息;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二)對科研人員為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攜帶科技成果創辦的中小企業或在創業初期進行新產品研制及中間試驗的中小企業,且接受無償資助的中小企業有等額的白有匹配資金可給予無償資助。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
(三)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項目,可按自愿原則,采取風險資本金投入方給予支持,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風險資本金投入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接受投入的中小企業注冊資本的20%,或該項口投資總額的50%。
第四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經委等部門領導人組成的創新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創新基金,履行下列主要職能:
(一)確定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并予公布;
(二)批準創新基金年度使用計劃;
(三)審定創新基金年度支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 市科委、經委應會同市財政局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的建議;會同市財政局評審中小企業要求給予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和這些企業,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建議安排;負責受理所屬中小企業要求對技術創新項目給予支持的申請,做好所屬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工作,并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提出這些項目的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提出創新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建議,并根據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決定,會同市科委、經委分批下達;負責對全市創新基金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管理;負責撥付創新基金,并對創新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要求對技術創新給予支持的中小企業應提出書面申請,并由主管局簽具推薦意見;申請給予貸款貼息的,還應由有關銀行簽具承貸意見。
有關主管局在對申請給予支持的中小企業的資格和技術創新項目的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簽具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市科委、經委應會同市財政局對中小企業申請給予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和提出申請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審,簽具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市科委、經委應會同市財政局將經過評審認可的技術創新項目編入創新基金年度支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草案,在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再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與承擔技術創新項目的中小企業簽訂技術創新項目合同書,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七條 對技術創新項目和申請給予支持的中小企業進行評審等工作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經市財政局審批后,在創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應按月或季檢查創新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和創新基金年度支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市科委、經委應做好所屬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這些項目的情況按月進行統汁。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按計劃及時足額將創新基金撥付承擔技術創新項目的中小企業,并采取嚴格管理措施,嚴防故意挪用創新基金,并將創新基金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投機。
第二十條 創新基金決算包括年度決算和技術創新項止終結決算。年度決算由承擔技術創新項目中小企業的財務機構于每年年終作出,報市財政局審核;技術創新項目終結決算由承擔技術創新項目中小企業的財務機構于技術創新項目終結時作出,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由于客觀原因,中小企業需對所承擔的技術創新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并作出決算,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項目經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撤消或中止,承擔技術創新項目的中小企業應進行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的創新基金如數退交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挪用創新基金,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創新基金;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企業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和市經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