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激發中小科技企業的創新活力,創新財政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方式,現將《武漢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2015年3月11日
武漢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武漢地區中小科技企業的創新活力,充分發揮武漢地區科教資源集中的優勢,創新財政科技研發經費的使用方式,加快推進武漢國家中心城市和國家創新中心的建設步伐,市科技局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為加強科技創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是指政府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大膽創新、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而面向企業設計發行的一次性支付、可兌現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發放、兌現等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鼓勵創新和專款專用的原則,通過發揮科技創新券的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
第二章 發放對象、適用范圍與資金來源
第五條 科技創新券的發放對象是在武漢市轄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下三類企業:
(一)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
(二)規模以下市級以上農業科技型企業;
(三)規模以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第六條 科技創新券僅適用于企業與武漢轄區內的技術和服務提供方之間開展專利購買、技術檢測和委托研發等三類科技創新活動。其中技術和服務提供方包括以下五類:
(一)國家實驗室;
(二)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四)工業技術研究院;
(五)國家級檢測機構。
第七條 市科技局每年安排2000萬元資金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券,所需資金在市科技研發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僅限申領單位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及重復使用。
單個企業每兩年領取科技創新券金額的上限為15萬元。
第八條 科技創新券的申領與發放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申領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領;
(三)市科技局對申領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市科技局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科技創新券。科技創新券的發放按企業申領時間的先后順序發放,發完為止。
第三章 使用與兌付
第九條 科技創新券設置有效期,僅限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條 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時,每次使用的科技創新券金額不得超過應付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技術和服務提供方憑相關材料到市科技局兌付科技創新券,兌付時需提交:
(一)科技創新券;
(二)專利購買合同、技術檢測合同或委托研發合同;
(三)發票存根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兌付時,市科技局按科技創新券面值進行支付,并給予技術和服務提供方創新券面值的10%作為獎勵。
第四章 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市科技局將追回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單位,三年內不再給予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涉及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