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實施辦法(試行)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武漢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武政規[2014]1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為規范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加強資金監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市政府設立并按“母基金”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我市創業投資領域。
第三條 通過設立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源參與,吸引國內外創業投資機構集聚我市,激活我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環境,擴大企業融資渠道。引導基金主要功能:
(一)引導各類資金優先投入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政府重點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新興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
(二)引導國內外創業投資資本、優秀的創業投資機構及管理團隊在漢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管理創業投資基金;
(三)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我市創業投資領域;
(四)爭取國家、省相關資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條 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
(二)引導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三)其他符合政策的資金。
第五條 引導基金本著“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控制風險”的原則,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規范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要求運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號)精神,引導基金納入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統籌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歸口管理。
引導基金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設立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行使決策管理職責。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方案進行評審。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
第七條 理事會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成,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理事會接受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聯席會議的監管與指導。具體職責如下:
(一)確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投資政策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議批準引導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業績考核等重大事項;
(三)針對投資于不同類型、不同階段的子基金,制定相應風險容忍度和考核辦法;
(四)審核批準引導基金投資損益報告;
(五)研究落實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基金聯席會議工作部署及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引導基金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召開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會議;
(三)提出引導基金年度工作計劃;
(四)監督受托管理機構執行委托協議及引導基金理事會決議;
(五)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5名及以上單數組成,成員由資深創投行業專家、行業自律組織代表、高校或相關研究機構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項目等引導基金理事會需要評審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理事會確定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作為受托管理機構,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機構除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資質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有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創業投資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
(三)有3個以上創業投資項目運作的成功經驗。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其主要職責:
(一)執行引導基金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并擬定具體投資方案;
(三)具體實施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批準的投資方案,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義務;
(四)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相應后續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向參股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派駐代表,參與其重大決策并監督其投資方向;
(五)嚴格按照委托協議管理引導基金資產;
(六)定期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報告基金運作情況;
(七)承辦引導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主要支持我市重點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投資和支持對象為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成長期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的種子期企業是指具備如下任一條件的企業,即:創新創業擬發起設立的企業;企業主要技術還處于研發階段,尚未形成銷售;企業有產品試銷,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企業有產品銷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本辦法所指的初創期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企業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本辦法所指的早中期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即: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10年,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投資和運作。其中用于階段參股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60%,用于跟進投資的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20%。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每年按照不超過上年末投資余額的2%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主要用于引導基金政策宣傳、招商、評審、盡職調查、公示等支出。具體提取比例由引導基金理事會和受托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并根據基金規模及支出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階段參股
第十五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或增資設立投資基金(以下統稱子基金)的一種運作方式。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與其他國有資本、社會資金共同發起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各類子基金,根據不同產業發展階段,可分為天使基金和種子基金、創投(風投)基金、產業基金、并購基金以及大學生創業及成果轉化基金。
(一)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國有資本(省、部級引導基金除外)、社會資本到位,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子基金實收資本的20%,且不成為其第一大股東(參股天使和種子基金及大學生創業基金除外)。
(二)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可通過向子基金委派觀察員方式對子基金的擬投項目進行合規性前置審查并監督子基金投資與運作。
(三)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子基金不得于引導基金退出前減資。
(四)引導基金參股出資子基金決策通過后,子基金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的,引導基金出資決議廢止;引導基金出資一年后,子基金實際投資額未超過實收資本20%的,引導基金有權提前退出。
第十七條 子基金投資遵循以下原則:
(一)子基金投資于武漢市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額的60%,天使基金、種子基金不低于80%,并購基金僅投資于我市(包括擬遷入我市)企業或擬被我市產業龍頭收購的外地企業;
(二)子基金投資于科技型企業的資金不低于投資總額的60%。本條所稱科技型企業參見《武漢市科技型企業界定參考標準》(見武科[2013]51號文);
(三)投資對象應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內高科技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所投企業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子基金投資對象應以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為主。除并購基金外,投資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企業的資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60%;
(五)不得承擔無限責任,不得投資于其它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第十八條 申請引導基金階段參股投資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設立子基金相匹配的出資能力或募資能力;
(二)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擬設立或已設立子基金首期實到規模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出資在2年內到位。
(三)管理團隊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有至少3個對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四)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擬發起人協議、基金章程(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五)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委托投資之前,子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創業投資基金;
(六)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申報資料:
(一)子基金的組建或增資方案,包括基金規模、募集情況、主要投向、管理情況等內容;
(二)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書或出資證明書;
(三)投資機構近兩年的審計報告;
(四)投資機構具備本細則第十八條要求的證明材料;
(五)發起人協議或合伙協議草案;
(六)其他應提交的資料。
第五章 跟進投資
第二十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企業,引導基金與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投資機構投資武漢市注冊的早中期科技型企業2年內,可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遵循以下投資原則:
(一)被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需同意引導基金跟進投資;
(二)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條件與投資機構相同;
(三)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四)引導基金投資額不超過投資機構投資額的50%;
(五)引導基金在確認投資機構已全額出資后,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出資手續。
(六)投資機構和被投資企業原始股東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七)同等條件下,引導基金可按被投資企業管理團隊、原始股東、投資機構的優先順序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第二十一條 申請跟進投資的投資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跟進投資的方案;
(二)擬投資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新設立企業除外);
(三)投資機構已批準投資的文件副本;
(四)投資機構出資證明(未出資的,提供投資機構與擬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五)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基本證照及企業章程;
(六)被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出具的同意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承諾書。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本辦法要求,向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一)受理申請: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受理申報方案,并委托受托管理機構對申請方案進行初評;
(二)盡職調查:受托管理機構對申報方案開展獨立、客觀、科學的盡職調查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并提交報告;
(三)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與建議;
(四)研究決策: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受托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對方案進行研究決策,重大事項報市聯席會議;
(五)對外公示:引導基金理事會通過的擬支持項目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的,理事會下達批復文件并簽定相應投資協議。階段參股子基金在其余股東資金到位后同比例出資。跟進投資項目,在確認投資機構已全額出資后,受托管理機構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出資手續。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退出時機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將退出時機、退出方式等情況及時報理事會批準后實施,合作創投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國家、省引導基金除外)退出。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原則上不追求盈利,從天使基金和種子基金退出時可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資額;從其他子基金退出時,轉讓價格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或者協議約定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5年內解散的,引導基金按照協議約定收回。
第二十五條 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天使基金和種子基金除外),由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后,由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按不高于虧損額20%的比例先行承擔,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與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采用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或者協議約定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同等條件下被跟進投資機構有優先受讓權;若跟進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按照事先約定,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二十七條 退出的資金直接收回到托管銀行引導基金專戶,引導基金獲得的投資分紅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導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須經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選聘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經理事會確定后作為引導基金的托管銀行,并與之簽訂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機構在托管銀行設立引導基金托管專戶。托管銀行按照要求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工作。子基金托管銀行應對子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并于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監管報告。
第三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投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對資金安全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和參股設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資、擔保、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子基金資金使用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對子基金的運作管理情況、已投項目的經營情況及成長性進行匯總分析,每季度向理事會提交分析報告,并提出管理、退出及風險警示建議。涉及子基金運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報。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干預所扶持子基金的日常運作,但子基金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時,可按照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四條 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引導基金等行為,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考核評估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按照市場評價優先和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理事會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基金運作實施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監管、會同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考評等工作。如有必要,可聘請第三方權威評審機構,對引導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獨立審計評估。
第三十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個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和半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理事會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對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比例、損益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每季度末向理事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資金使用情況,年末提交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七條 結合引導基金考核情況,建立受托管理機構獎懲辦法。考核合格的,按照約定給予獎勵,獎勵費用由理事會、受托管理機構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在引導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對年終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機構予以解聘。受托管理機構違反引導基金相關規定造成引導基金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性引導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進行相關的延伸審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參股子基金及獲引導基金支持項目,在獲得國家有關引導基金支持后,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相應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25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原《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武科[2012]1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