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科院孵化器)為提升對在孵企業創業扶持的力度,加大工科院孵化器內雙軟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鼓勵和支持在孵企業進一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申報雙軟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資質的認定,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信息產業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文件精神,結合工科院孵化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科院孵化器企業培育資金(以下簡稱“培育資金”)是工科院孵化器設立的,用于資助和獎勵科技型企業加強研發活動、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申報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雙軟企業的專項資金。培育資金的使用,堅持目標明確、程序規范、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 培育資金來源于工科院孵化器管理經費,由工科院孵化器股東會批準設立。
第四條 培育資金使用由董事會負責審核批準,行政部負責協助在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雙軟企業認定,受理培育資金資助申請、進行培育資金日常管理和綜合統計等事項。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額度
第五條 培育資金支持工科院孵化器內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雙軟企業認定的在孵企業,畢業企業不適用。
第六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并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雙軟企業是指根據信息產業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并獲得雙軟企業證書的企業。
第七條 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認定的在孵企業,由培育資金分別給予1萬元、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復核或再次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不再重復享受此項獎勵政策。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申請孵化器培育資金資助的企業,向孵化器行政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科院孵化器企業培育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證書復印件
(四)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企業須將上述材料加蓋公章裝訂成冊報孵化器行政部,經孵化器行政部簽署意見后,報孵化器總經理審核,最后由孵化器董事會審批并予以公示。
第十條 申請企業公示期屆滿后,予以正式立項,并進行資金撥付。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為保證培育資金能有效用于企業研發活動,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獲得資金資助的企業必須每年向孵化器報送年度財務報告,認真完成國家、省、市、區的統計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科院孵化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