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所謂同日申請,簡單點說就是兩個或以上的申請人,在相同或類群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同時間申請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我國商標實行申請在先原則,當遇到同日申請的時候則采用使用在先原則。因此當你的注冊申請撞上與他人同日申請,申請雙方就會收到這樣一份通知書(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則由代理機構收文)。收文之日起,30天內可提供申請日以前使用在指定項目上的證據,當然這個證據還得講究是證據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等。
商標遇到同日申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決:
1、 提交使用證據,證明在先使用商標
2、 同日協商,自行友好解決
若雙方提供同日申請證據,或均未使用,或商標證據無效等等無法辨別勝負的情況下,商標局會向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通知書,雙方自行解決。若有一方或幾方自愿放棄,則該商標歸另一方所有。
3、 同日抽簽,最終判決
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未果的,商標局會以抽簽的方式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后,需嚴格按照規定準備好要提供的材料,并準時參加現場抽簽,若未準時參加或資料不全者,則視為放棄,商標歸另一方所有。
因此個人覺得,為了節省時間、精力,在雙方都沒有使用證據時,可以優先考慮將問題終結在第二階段。
協商中可以綜合考慮,1.這個商標對你的重要性,2.這個商標能夠注冊下來的幾率。畢竟有時候做人還真的是需要拿得起放得下。當然如果最終還是走了到抽簽這一步,可以考慮委托當地代理機構代抽簽,省點路費也是好的。不過如果你覺得這么關鍵的時刻,必須得親自鎮場子,那么不管是從地上去還是從天上去,都得是自己去了。
說了這么多,也許有人會驚嘆,早一天提交注冊,不就沒上面什么事了嗎!說的是,所以商標注冊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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