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商標性使用是商標侵權認定的基礎,非商標性使用行為才是對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然而,商標性使用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對于其概念,學界一直沒有定論。2014年5月1日起,我國新《商標法》開始實施,該法規定了“商標的使用”,但尚未明確“商標性使用”的概念。
一、商標使用
作為企業的“牌子”,商標是商家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同種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區別而加以使用的標識,是企業智慧的結晶,是產品或服務質量、信譽、知名度的載體。TRIPS協議高度概括了商標的定義,即: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記或者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一定義表明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商標使用持有不同觀點,美國強調商標使用是要把商標實際用到商業之中,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則指出商標使用的核心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商標使用顧名思義就是企業為說明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證明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聲譽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對能夠表明自己企業產品、服務特征的標記或者標記組合。因此,商標使用應該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將商標用于商業活動中;第二,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第三,通過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特征,不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二、商標指示性使用
任何權利都是有限制的,即使像商標權這樣一種具有排他性、壟斷性的知識產權也不例外。為了對商標權人的私權利進行限制, 實現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標法上除了包括商標使用概念,還有合理使用制度。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經商標權人同意而善意無償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合法行為。在實踐中,商標的合理使用以不引起混淆、誤認及不引起聯想為界限。商標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兩類。敘述性使用體現在我國新《商標法》第59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指示性使用則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本文著重闡述商標指示性使用。
商標指示性使用多出現于零配件貿易、維修服務行業以及其他消耗性產品的銷售等領域,使用者在經營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標,客觀地說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務范圍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將商品與有關商品相匹配或兼容的信息傳遞給消費者。商標指示性使用通常需要具備三大條件:第一,使用他人商標的必要性;第二,使用他人商標的數量和方式;第三,是否造成混淆。
首先,是不是非用他人的商標不可,只有在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使用者使用他人商標僅僅限于說明真實情況、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其次,主觀上必須是善意使用,如何判斷善意使用則從使用他人商標的表現如數量、方式來判斷。使用方式應當合理,如果使用者大批量使用他人商標,而且故意夸大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部分,導致消費者混淆。這就不能認為是商標指示性使用,而是商標性使用,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同時,合理使用意味著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篡改、破壞商標權人的商標,否則很有可能損害商標權人的商譽。因此,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合理邊界便在于只可客觀表明商品來源,而不得使消費者對經營者自身的服務與商標權人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
三、商標性使用
四、商標性使用與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區別
隨著行文的不斷深入,商標性使用與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區別也逐漸明晰。筆者認為,商標性使用與商標指示性使用往往只在“一念”之間,商標使用者善意還是惡意只不過“一念之間”,消費者是否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是“一念之間”。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第一,使用者主觀意圖不同。如果使用者只是為了說明產品或服務的特征、屬性,使用他人的商標,并非表彰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而是說明產品、服務的本質,故應被認為是善意的、合理的、正常的。比如,甲經營一家主要維修蘋果手機的修理店,雖然甲不是蘋果的特約經銷商,但甲可以在經營中使用“蘋果維修”的廣告。也就是說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有權為了表明商品的來源而使用他人的商標。零配件的經營者也有權為了表明其零配件所匹配的產品而使用該產品的商標。這些出去指示性目的的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只要符合誠實的商業慣例,就屬于商標合理使用的范疇。相反,使用者故意用他人的商標使消費者混淆,憑借他人的商標來牟取利益,進行的就是商標性使用。主觀上的善意還是惡意不是輕易就能夠區分,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客觀上的表現,如使用方式、使用規模、使用結果等來推斷主觀上的性質。
第二,使用方式不同。商標指示性使用并不將他人的商標作為明顯商標使用,不會大規模的使用,例如為了說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在不醒目處以較小的字體使用他人商標。這種使用通常不會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反之,使用者將他人的商標不加區分地用在廣告宣傳上、標注在自己的產品上,充分使用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就是商標性使用。最經典的案例:在“藍色風暴”商標侵權案件中,百事可樂將“藍色風暴”字樣用于廣告宣傳中,同時印在自己可樂的瓶體上,消費者一看到該字樣標識就自然聯想到了百事可樂公司的產品,該行為是商標性使用行為。
因此,可以說商標性使用是過度的、不合理的商標指示性使用。商標指示性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傳達真實信息,即便是允許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標識進行說明,也不意味著第三人可以無限制的、大量的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者必須把握好這個度,合法合理的使用才能讓商標發揮應有的功能。
小編服務范圍: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高新認定,知識產權貫標,歡迎添加小編聯系電話(微信):13721044562
上一篇:商標注冊,怎樣才算具有顯著特征?
下一篇:商標異議流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