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法律概念,品牌是商業概念,商標是品牌的權利載體,品牌是商標的市場表達。企業在給商標品牌命名時,需要同時考慮商業和法律兩方面問題。

商業三要素
第一,考慮消費對象喜好,迎合認知習慣,占領心智,激發興趣。順應民俗心理需求,打造精神象征,如“好利來”“金六福”。考慮消費者情感,制造感性交易,如“老干媽”。描述情景觸發欲望,將汽車命名為“奔馳”,傳遞操控感受;將洗發水叫做“飄柔”,觸發對柔順發質的追求。“百度”源于辛棄疾詞句,突出文化內涵,在科技行業內凸顯差異。
第二,讓人聯想。直接暗示商品式服務特點,讓潛在消費者直接感受到產品的使用價值,不需做過多解釋,如“感康”“婦炎潔”;暗示產品的品質特征,自帶廣告效應,如“農夫山泉”(自然純凈)、“雪碧”(涼爽解渴)、“百歲山”(健康長壽)。這一思路,互聯網領域較為常見,如“淘寶”“今日頭條”“支付寶”。
第三,易于識別、傳播和記憶。簡潔、獨特、新穎、響亮的詞匯,才能高效地發揮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一是盡可能獨特,“海爾”臆造而來,獨一無二;二是普通消費者能夠認得出,少用生僻字;三是發音上易讀、易記,最好是朗朗上口,如“劍南春”;四是創意上盡量獨特,過目不忘,如“天貓”;五是無歧義,特別是無負面含義。
法律三要素

第一,命名要合法,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其一,不得與國家或官方標記相沖突如國旗、國徽,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紅十字”“紅新月”。其二,考慮民族與宗教因素,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要素。其三,不得帶有欺騙性,不能使公眾產生誤認。其四,不得有不良影響,這部分內容包羅萬象,簡單來說就是要考慮公序和良俗。其五,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些情形都是商標法中絕對禁止條款的內容,靈活把握的空間比較小,盡管有些例外規定,但實踐中例外較少見,這些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也不能使用。
第二,標志要有顯著特征。簡單來說就是要像個商標,而不像產品名稱,不是通用術語。具體有三個方面:其一,不得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其二,不得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其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比如“根本停不下來”是一個句子,用在口香糖上,怎么看都不像商標。這部分標志,法律做了例外規定,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產生識別效果的,可以作為商標。
第三,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在先權利類型很多,糾紛也很多,簡單來說包括他人在先的商標權、著作權、商號權、姓名權、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
好的商標來之不易,商業角度需精心考慮。市場主體有這方面的敏感性,品牌策劃專家研究較多,市面上也有不少這類書籍,可以多做研究。輕易能想到的,別人早就想到了。華為在確定將《山海經》中的異獸名稱作為商標進行布局時,別人都還沒想到,于是就先人一步。而從法律角度,要考慮大量的合規要求,包括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以及一些行業監管規則,需要慎之又慎。
商業和法律之間會存在一些矛盾關系,商標命名也不例外。在商業角度上要能夠讓人聯想,但法律上提出了顯著特征要求,美好的商標往往需要經歷坎坷的確權之路。商業上鼓勵標新立異,講究新奇,而法律則強調合法性,維護公序良俗。顯然,如何調和兩個因素之間的矛盾,很考驗智慧和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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